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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标题
 适用政策问题!
姓名
 适用
日期
 2007-10-29 23:34:47
内容
 适用政策问题!
回复内容
回复人
 计生委办公室
日期
 2007-10-30 23:35:07
内容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因此,您和您爱人的准生证应当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女方的户籍在哪个省份就适用哪个省份的计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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