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夹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机构设置 工作动态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流动人口 生殖保健 综合改革 信息化服务 下载中心 内部办公 人口论坛 计生管理员之家
 当前位置:首页〉〉在线咨询〉〉详细信息
内容
标题
 我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吗
姓名
 孙勇军
日期
 2007-8-4 19:30:18
内容
 我是一名国企职工,今年32岁;我丈夫是一个农民,我们同岁。原来我的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口簿上,因依法结婚我的户口转入农村,已育一个女儿今年6岁。因我公公、婆婆都是农民都想让我再生一个,可是我考虑到自己有工作单位,有些犹豫。我想问:我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吗?请给予答复,谢谢!
回复内容
回复人
 计生委办公室
日期
 2007-9-15 14:06:26
内容
  一、办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⑤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②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③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④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⑤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2)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夫妻双方身份证; ②户口簿; 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⑤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⑥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版权所有:长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河南省长葛市建设路南段 邮编:461500 联系电话:0374-6165516
技术支持:郑州信和软件 技术支持电话:13017657857 QQ:27880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