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人口〔2008〕23号
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了鼓励、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预防和惩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人口发〔2008〕3号规定,现就建立健全鼓励实名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行为并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的制度(以下简称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必要性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途径。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民主监督,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处理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行为,警示教育有违法违纪思想苗头的人增强自我约束意识;有利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业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重在鼓励和倡导负责任的举报。通过奖励敢于负责、勇于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正义之举,进一步带动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力,形成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法律制度的坚实群众基础。二、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奖励条件
对下列举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1、举报违法生育和违法抱养的;
2、举报利用再生育审批权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办理生育证的;
3、举报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4、举报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手术的;
5、举报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
6、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及其他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工作纪律规定的。
(二)受理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实名举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建议。对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事实材料及处理建议送达被举报人的单位或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
2、坚持保密守信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实名举报件。受理人员要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应作为机密级资料严格管理,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奖励标准
1、受理单位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符合奖励
条件的,应及时向举报人下发领奖通知书。
2、给予实名举报人500—1000元奖金。奖金由被举报人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支付,一般应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也可以从上缴财政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3、领奖人应带领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到规定地点领取奖金。
三、加强对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积极协调,抓紧贯彻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内容、程序和重要意义,形成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良好舆论氛围,使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家喻户晓,自励自律。
(二)加强对实名举报奖励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把落实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对严重泄密、导致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把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与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结合起来,不断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长效机制,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