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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作者:admin 来源:长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期:2007-6-19 16:46:20
一、 医疗保健的质量:病人安全在讲到这个题目时,首先以来自WHO秘书处的报告作为第一部分话题。卫生保健干预措施的目的是使病人受益,但是它们也可能造成危害。构成现代卫生保健提供系统的医疗步骤、技术和人际关系这一复杂的综合体系能够产生大量益处。它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不良事件的风险,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卫生保健中的不良事件问题并不是新发生的问题。早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就有关于不良事件的报告,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一直没有给予重视。随着1991年哈佛医疗事件实践研究结果的出版,90年代初开始出现了大量证据。哈佛的研究发现,4%的病人在医院遭到某种类型的危害;77%的不良事件导致短期的残疾,而14%的事故导致死亡。欧洲医院质量保健工作组的医院在2000年估计,欧洲医院每10个病人中就有1人遭受与其保健有关的可预防的危害或不良事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的情况值得特别注意。基础设施和设备的缺乏,药物的供应和质量的不可靠,废弃物管理和感染控制方面的不足,人员因积极性不高或技术能力不足而导致不良的工作表现,以及卫生机构基本业务费用的严重不足使这些国家中不良事件的概率大大高于工业化国家。医疗保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药物或药物联合使用的副作用,医疗器械产生的危害,进入卫生机构的假冒伪劣产品,人为事故或系统(潜在)故障。因此,不良事件可能因操作、产品、程序或系统的问题而产生。对健康人进行的免疫接种产生一个特殊的问题。随着疫苗可预防疾病患病率下降,对疫苗接种后可能发生不良事件的关注可能对国家免疫规划和整个预防卫生保健产生不良影响。由美国医学研究所1999年出版的《犯错人皆难免:建设一个更安全的卫生系统》一书提供了进一步的资料,并将这一问题置于政策议程的优先位置和全球公众讨论的重点领域。当前,更多的国家正对这一问题采取认真态度目前对于病人安全方面的概念性思考将主要放在系统设计、组织工作和运转管理。可以说,大多数不良事件并不是医疗保健提供者个体因为工作疏忽或缺乏训练所造成,而是由于人类的医学知识和我们对于不良事件的认知能力还不足,是由于系统中的潜在原则所致。应对医疗保健过程中的不良事件,应有一个良好的组织战略。它的文化,它对待质量管理和危害预防的态度,以及从失败中吸取教训的能力。因此,针对变革系统的解决措施较针对个别操作或产品的措施更加有效。 二、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处理医疗事故 1.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依法行政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 2.应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调解医疗事故民事争议审查医疗事故争议程序 3.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受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直辖市由区县卫生局受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情形: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卫生部和省级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4.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收到当事人申请后10日 内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不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的时限医疗事故争议中医疗主体方不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已经向人民法院就医疗事故提起诉讼 6.对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的处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不需要进行鉴定的作出处理决定,并应当事人申请进行赔偿调解 7.当事人申请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 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8.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审核原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鉴定书之后对鉴定进行程序性审核,对鉴定的结论是否正确不能进行判定 9.审核的主要内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的专业类别鉴定程序 10.审核的方式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组织调查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11.审核的结论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12.行政调解的定义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和解协议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定义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是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对已经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13.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任何一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受理 14.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申请机关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卫生局。如果患者死亡、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涉及的赔偿数额较大的,可以向地市级卫生局申请 15.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内容医疗事故赔偿问题,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争议可以围绕医疗事故赔偿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数额、赔偿的方式、形式等进行协商 16.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17.医疗事故争议赔偿调解的结果经过调解,医患双方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18.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调解的前提是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调解书由医患双方自觉遵守,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调解书不服,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9.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于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监督医疗机构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监督医疗机构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医疗机构的处理对医务人员的处理 20.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将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上报 21.增强病人安全性战略安全是病人保健的基本原则,是质量管理的关键部分。它的改进需要全系统范围作出综合努力,这涉及到在改进工作、环境安全和风险管理方面采取广泛行动,包括感染控制、安全用药、设备安全、安全的临床操作和安全的保健环境。它几乎包括所有的卫生保健学科和参与者,从而需要采取一种多方面的综合做法,明确和管理个体服务中对病人安全造成的实际和潜在危害,并为整个系统确定广泛的长期解决方法。从系统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可以充分保证作出减少危害的决定,这种方法适当强调病人安全的每一部分,而不是采取可能低估其它方面重要性的从问题的较狭窄且更具体的方面产生的解决方法。增强病人的安全性包括三项互为补充的行动:预防不良事件的发生;对不良事件不加掩盖;当发生时减少它们的影响。要求:(1)通过更完美的报告系统,熟练的调查事故和负责的资料交流,提高从错误中吸取教训的能力;(2)提高预测的失误的能力并调查可能产生不良事件的系统方面的缺陷;(3)明确来自卫生部门内外的现有知识来源;(4)改进卫生保健提供系统,从而改革其结构,调整奖励制度,并将质量问题置于卫生保健系统的核心地位。总而言之,应围绕这些原则制定国家各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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