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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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0-11 17: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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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有以下几项权利:(1) 生育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决定生育时间、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公民行使生育权利,必须考虑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现有和未来子女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公民的生育权不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法限制和剥夺。(2) 依法收养和送养子女权。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公民在有特殊困难或无力抚养子女等条件下,有依法送养子女的权利。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时,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3) 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获得充分的计划生育教育和信息的权利,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应当保障受术者的安全。(4) 获得保健和避孕节育服务权。公民有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利,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国家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一般包括:避孕药具、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和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绝育手术及其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 (5) 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获得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的各种奖励权。如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待遇等。(6) 优先获得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保障权。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有获得国家为促进计划生育,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照顾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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