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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社区内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所在地、各级各类开发区城区。 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是居住、从业在本社区范围内居民楼院、门面商铺中的育龄人群。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纳入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体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齐抓共管、综合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做到资源共享、事业共建,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做好本辖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共同做好辖区内集贸市场、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其所属门面商铺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其辖区居民应当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房屋产权所有人负责制原则;坚持为民、便民、帮民,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的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坚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从业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社区化管理与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坚持合同化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三章 管理网络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1-2名年龄在35周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社区专(兼)职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 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其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等具体情况,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建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备1-2名年龄在35周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本单位专(兼)职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应实行划片切块和按楼院管理的方式,设立相应的计划生育楼院(片)长、楼长。 社区居委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应注重发挥辖区内低保人员、老党员、退休老干部等各类计划生育志愿者的作用。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要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设置计划生育办公室、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健康检查室)、宣传教育室(社区人口学校)、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等工作场所。 第八条 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社区居委会与社区计划生育楼院(片)长、楼长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共同做好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性病艾滋病防治、家政教育等科普知识; (二)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帮助育龄群众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讲座和咨询服务,向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服务和其他服务; (三)做好社区内常住人口(包括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流动人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收集、整理、上报社区内居住育龄人员的迁移、流入、流出、新婚、出生、节育、死亡等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协助辖区内的育龄群众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为申请办理病残儿医学鉴定手续的对象提供有关服务等; (五)协助相关部门征收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六)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落实社区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做好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内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在厂院内从业的本单位正式员工、聘用员工、在厂院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群以及在厂院内居住的其他已婚育龄人群,以下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台帐; (二)负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期参加健康检查;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报告自己的生育、节育、康检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负责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按规定报送单位内新婚、出生、节育、死亡、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信息;负责把下岗、辞退等与本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委会移交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手续;加强对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离岗、轮岗人员)的监管,与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共同管理; (四)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生殖保健等服务;协助符合办证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员工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宣传管理员的工资待遇; (五)负责本单位门面商铺、出租房屋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员工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做好家属院居住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征收本单位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楼院(片)长、楼长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 (一)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楼院(片)、楼栋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二)配合社区居委会,组织、督促本楼院(片)、楼栋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按期参加健康检查; (三)及时掌握、上报本楼院(片)、楼栋居住人员的新婚、出生、死亡、流入、流出、避孕节育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信息; (四)收集、上报本楼院(片)、楼栋育龄群众对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要设置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平面图和社区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图,并置于社区居委会显要位置。 楼院要设置楼栋计划生育宣传栏,宣传栏应显示楼栋长姓名、联系电话、工作职责、以及楼院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社区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符合本社区居民需求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健康检查、统计报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宣传管理员(协管员、志愿者)例会等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社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信息库,建立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社区内的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建立本单位人口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要按主管和协管两类,对本辖区内的育龄人员建档管理,分类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一)主管类主要是指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无业居民、失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口等类育龄人员。 (二)协管类主要是指有工作单位或计划生育管理单位但在本社区居住的育龄人员。 社区和单位(居住地和从业地、主管单位和协管单位)之间要建立协管类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相互通报一次信息。 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招聘员工时,要核查应聘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属于流动人口的,要审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辞退员工应有计划生育交接管理证明,并及时将上述信息向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通报。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托社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育龄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社区内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 社区居委会要建立避孕药具管理制度和免费发放制度。 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四术”施术对象和药具对象的访视工作。 第十八条 社区居委会要与社区内的出租门店商铺、出租私有住宅的房屋产权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社区居委会、出租房屋产权人的计划生育权利、职责和义务。 社区居委会每月要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要与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督促其限期补办。 社区居委会要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落实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六章 居民自治和协会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要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制定并通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自治公约,签订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合同,建立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组织,动员居民参与社区计划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社区内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集贸市场、商场等流动人口集中从业地,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超过30人的要成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协会会员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要公开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设立公开栏,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证时限、优惠政策、生育指标发放、免费项目等内容。 第七章 考核评估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定期考核评估。实行绩效联酬,考核结果与社区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楼院(片)长、楼长以及各级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的工资补贴挂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资金投入,保证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所需经费,保障社区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楼院(片)长、楼长的工资补贴的按时发放,保障社区计划生育各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的全部落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全部兑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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