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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作者:admin   来源:长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期:2008-2-29 9:35:35 
河南省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经济组织包括国有、私营、股份、合资、独资等各类企业和组织。所称社会组织包括各级各类行政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经济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是指:本单位厂院内(以围墙为界)的已婚育龄人群,包括在厂院内从业的本单位正式员工、聘用员工、在厂院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群以及在厂院内居住的其他已婚育龄人群。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辖区内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应当协助、配合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育龄群众应该支持、配合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管理服务原则
  第五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原则;坚持单位(从业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原则;坚持街道(乡镇)、单位、社区相互配合协调、共同管理原则。
第三章  管理服务网络
  第七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其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计划生育协会,配备1-2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计划生育专(兼)职宣传管理员。计划生育协会应经常性的开展活动。
  大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在车间、班组或下属单位等基层部门,配备年龄在35周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
  第八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设立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图。
  第九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阵地建设。根据其经营规模、从业人数等基本情况,设立计划生育(计生协)办公室、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健康检查室)、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等。利用计生阵地为育龄群众开展管理、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章  管理服务职责
  第十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在厂院内从业的本单位正式员工、聘用员工、在厂院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群以及在厂院内居住的其他已婚育龄人群,以下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台帐;
  (二)负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组织已婚育龄妇女按期参加健康检查;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自己的生育、节育、康检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负责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按规定报送单位内新婚、出生、节育、死亡、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信息;负责把下岗、辞退等与本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居委会移交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手续;加强对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离岗、轮岗人员)的监管,与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共同管理;
  (四)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生殖保健等服务;协助符合办证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员工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宣传管理员的工资待遇;
  (五)负责本单位门面商铺、出租房屋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员工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做好家属院居住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征收本单位政策外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与车间、班组或下属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健康检查、统计报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车间班组宣传管理员例会等工作制度。
  (一)宣传教育制度。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采取刷写标语、设置版面、制作宣传品等形式,开展符合员工需求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二)档案管理制度。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员工计划生育基本情况信息库,要按在厂院内从业的本单位正式员工类、聘用员工类、在厂院租赁临街门面商铺的流动人口类和在厂院内居住的其他育龄人群类等四类建立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微机化管理。
  (三)信息通报制度。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与单位员工居住的社区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建立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四)计划生育情况审验制度。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对本单位男工每年审验一次其居住地居委会出据的、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招聘员工时,应当审验应聘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审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辞退员工要在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向其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通报情况并移交相关的计划生育管理手续,原单位要存有计划生育交接管理证明。
  第十三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与租赁本单位临街门面商铺、厂院(围墙)内房屋的承租户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计划生育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与本单位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定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督促其限期补办,并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创造条件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建立避孕药具管理制度,做好免费发放工作。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做好“四术”施术对象和药具对象的随访工作。
  第十五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建立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本单位生育指标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以及聘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等计划生育事务。
第六章  考核和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对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定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要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的工资补贴挂钩,实行绩效联酬。
  第十七条  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保障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工资补贴的发放,保障育龄妇女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长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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