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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活等活动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成年生育年龄人员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成年育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审批中心或者乡(镇)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违法生育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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