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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
作者:admin   来源:长葛市人口计生委   日期:2007-6-20 14:54:54 

一、发放对象:
      (1)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的;
      (2)一对夫妻按规定有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个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4)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

二、申领程序:
       (1)由夫妻双方申请,到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如实填写;
       (2)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可以身其子女和父母一方的共同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1)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十元以上,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是财政拨款单位职工的,从财政拨款中列支,其他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承担;是农村居民的,由乡(镇)、村发给,或采取其他奖励形式;是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是城市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
      (2)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3)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发给;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4)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版权所有:长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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