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居住生活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年龄在18至49周岁的成年生育年龄人员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成年育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4)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2)申请人违法生育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