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2)经鉴定,夫妻一方因伤残或严重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3)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4)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5)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户口薄;(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4)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5)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6)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它材料。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